此外,还有一些业内专家向记者介绍了数字版权纠纷问题的其他表现。
一是作者有署名权,但没有稿费。著名畅销书作家徐志频在接受独家采访时认为,通过网络博客,微博所发表的作品,任何网站的转载,一般保留作者署名,而没有稿费。图书出版内容在网站的连载、转载时,基本上也只有署名,也没有稿费和版税的结算。这对作家是一个比较大的伤害。
二是出版数字图书的网站的版税低。徐志频说,专门出版数字图书的网站,其版税收入基本处于起步的低级阶段,几百元的收入,相对纸质图书的几十万,过百万的版税,无疑抵不过零头。
三是数字图书的版税收取不明。徐志频说,数字图书的版税收取与纸质图书也无法相提并论。因为纸质图书从印刷到出版,是一个大投入的工程,中间环节的可监控因素很多,但网络阅读到底是10万还是1千万,除了出版方,谁也没办法知道。
四是数字版权的版税作者自我保护困难。徐志频说,据说有专门的网络写手写作专门的数字图书,他们的版税或稿费结算非常透明,信任度也相对可靠,但网络作家毕竟在今天还没有成为作家的主体,对主体的作家而言,网络版权的保护,网络版税的获得,依然是个让自己十分棘手的问题。
五是数字出版价值没有得到完整的体现。广州版权协会副会长、易博士电子产品公司董事长杨洪接受采访时认为,迄今为止,数字出版至今还没有形成一种规模化的盈利模式。由于数字出版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出版社虽然拥有优秀的作品,但由于担心他们的优秀作品被盗版,因此,他们只是拿一些质量一般的作品和运营商合作,不舍得把最优秀的作品交给运营商。其结果是,这些一般性作品并不能带来很好的利益,也没有产生最好的价值。
找准问题根源 突破发展瓶颈
2011年初,贾平凹将其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古炉》的电子版权授予网易公司,人文社遂将网易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这场纠纷的实质是《古炉》电子版权的归属问题,它暴露出了数字出版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问题,更暴露了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产业不能很好地调整发展战略、获得新生的问题。
数字出版产业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利害关系盘根错节,版权纠纷的出现也是多因素共同催生的。
对于我国数字版权纠纷频频产生的根源所在,张洪波表示,首先,传统出版界在对数字版权的认识一直存在三大误区: 一是版权是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或障碍。数字出版也是在运营版权,是版权作品的传播和版权的流转,版权是作品的灵魂,是数字出版无法越过的坎儿。二是专有出版权包括数字版权。事实上,数字版权、电子版权都不是法律概念,但是与出版权同属于作者享有的17项著作权利之列。数字版权和出版权都是各自独立的权利,没有从属关系。三是有授权等于可以转授权。有些出版社要求作者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即将数字版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作为图书的出版者,在获得数字版权授权后,不一定有权转授权。可能合同仅仅约定出版者有权自己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和运营,而没有可以转授权的权利。这个需要作者明辨。
此外,出版社在处理数字出版问题时还存在诸多弊病。首先,出版社的版权意识亟待加强。其次,出版社对数字出版产业前景认识不足。不了解数字出版产业的商业模式,对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之间的关系还多停留在挑战多于机遇的认识层面。再次,出版社自身定位不清。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出版社一般应该是代理人角色。很多出版社片面强调自身的投入,与作者争抢数字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草根作者,出版社往往表现出国企的强势地位,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保留,而强加给作者一些义务。最后,出版社对数字版权的约定不清晰。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的代理权。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约定不合法或不公平。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等内容,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