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曾经是制约我们出版业发展的一个很大的问题,一本好书经常刚出版,你的正版书还没有上市,盗版书已经出现了。但是互联网的发展,多媒体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盗版和盗版侵权的问题变得愈加复杂化。同时,刚才我非常羡慕的听到,包括邱总,包括古总都讲到了在互联网企业之间,你们有很多的合作,产业链的生态不断的在发展。但是从出版行业来看,出版企业、出版社和互联网之间的产业融合和产业生态链还没有建立。当然这个原因包括我们整个市场和免费文化的问题,所以我们每年出版的44万种图书,包括25万种新书,在互联网上被阅读、消费的量比重还偏低。这不仅是我们经营业界的一个损失,也是我们文化产品的一个损失。在知识海洋时代,出版人长期疑问,亚马逊也在说直接跟作者签约,还要不要我们出版,现在基本达成一个共识,越是知识海洋时代,出版商的价值越会得到体现,为什么呢?出版商通过他长期培养起来的编辑团队和内容选择团队,他会创造优质的内容,出版是知识海洋时代的十倍,无论时代怎么变化,出版商的价值,或者是选择优秀内容,选择经过评价的权威内容这样的一个职能,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只不过它的消费媒体,只不过它的加工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会发生一定的改变。
同时,我们对出版,对版权的法律环境,这几年发生了很大的进步和变化。各位刚才也听到了几位老总讲的这几年的版权经营收入飞速增长,版权经营模式也不断的创新。但是毕竟中国作为一个中国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到现在整整三十年,我们的著作权法诞生在1990年,到现在24年,我们整个的法律完善伴随着市场进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我们这些新型的互联网企业,但是我们在改善我们的环境,综合的运用各种手段来提升我们这个版权生产能力,用版权来带动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增长,带动经济增长方面,仍然有巨大的空间。
怎么办?我觉得有四条建议,这个建议既包括对我们出版业同仁,也包括对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建议。第一个是还要不断的运用综合的文化法律手段,来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前不久我参加一个论坛,现在整个社会都在为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多媒体技术提供巨大的空间在欢呼,前不久有一个论坛专门探讨大数据的隐私问题。美国政府今年五月份专门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写了一份报告叫大数据时代机会与挑战,这个报告不太长,里面专门有一章谈到大数据的隐私问题。
我听那次论坛,包括百度和几家著名的大数据企业,都在那儿讲说怎么解决大数据的隐私问题。有三种解决方案,一个是这些企业都要成立伦理道德委员会,要自律。企业如果一旦发生了财务危机,这个伦理道德委员会到底能发生多大的作用?我觉得是一个问号。第二个建议是法律,通过立法来解决企业对大数据技术运用的问题。第三个建议是文化,有人举例子,在美国开车这个应急车道如果有人去走,大家都去反对,可能就没人去走,但是特别是在北京大家会注意到,每天高峰区四五环的应急车道都有车在走,通过逐渐文化的领导来使大数据技术,既能够为社会造福,同时又保护消费者,特别是个体的权利。
在版权意识方面,我也举这个例子来说,我们必须运用综合的法律的文化的,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体现在捐赠,更体现在遵纪守法的经营方面。所以在版权保护,特别是版权市场建立方面,这些方面恐怕要用综合的手段来逐渐完善中国版权市场的环境。
第二,要尽快的有效的建立全社会统一的数字版权技术的规范,在这个方面我们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有很多积极的探索。但是在国家这个规范标准建立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通过企业的实践,能够逐渐出台关于版权数字保护的标准。
第三,建立数字出版的集体管理机制和市场规则,营造很好的市场氛围,在这个方面音乐,过去几年音乐在这个方面进展比较大,但是在图书版权,刚才万捷董事长提到的摄影版权方面,我们虽然建立了机构,但是运用它还不够活跃,特别是交易方面。我参加了几次书展,国际书展最积极的参展人,或者是在展会期间长期蹲场的人是版权经纪商。在国内目前的版权经纪商,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说这个行业目前非常少,是空白的。活跃在北京市场上的版权经纪人,大部分是来自国外,或者是来自国外的,已经进入中国的出版机构。在这个方面我觉得我们有很多工作去做,要建立我们的登记机制,要建立版权交易市场,特别是要发展一批版权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
最后,要不断的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机制,阎晓宏局长根据提到了,我们过去的版权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方面,在创作、使用方面,我觉得我们还有很大的空间。最近几年出现的现象,当然我们做科技出版面临的比较少,我在做大众出版的同仁们,经常会面临这样的苦恼,出版一本好书,好的作者只跟你签一两年的合同,第二年这本书畅销了,马上换一家出版社来出版。我带着这个苦恼询问了很多大的出版集团,在欧美的出版集团不存在这样的现象,他们是著作权…今后整个的出版,作品的经营权都授予你。在我们东亚地区,在中国和日本都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去年日本的国会专门立法讨论,当然这个法律还没有最后通过,作品传播者权,大概的要义就是,如果一个出版社出版了一个作品,那么这个作品的数字经营权,除非合同内特意声明,将交由出版社继续经营,这样的一部法律会在创作和使用环节,更加规范创业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我今天前面的发言有很多低调的元素,但是我也高兴的看到,我们现在这个形势,我们这个市场变化非常快,特别是过去几年。而且出席今天会议的嘉宾,包括我们的主持人,可以用高大上新来形容,这既表明了中国的企业,包括我们这样的传统企业,对版权意识的重视,同时更加表明了我们中国版权事业的希望。我就讲到这儿,祝福各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