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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税 征收比率为2%

时间:2010-12-03 来源:必胜网

摘  要:
  2010年11月18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刊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明,我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 ...

  2010年11月18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刊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明,我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区、市),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此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区、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其中2%为上限。该《通知》的发出,意味着此后地方教育附加将全国强制性统一,包括开征和标准的统一。

  据了解,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11月17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具体时间要求。

  《通知》明确要求,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前10月21日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次两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是在其基础上细化了对外资企业征收上述两项税费的时间窗口。我国2000多家外资印刷企业可关注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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