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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该如何“减肥”?

时间:2010-04-01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摘  要: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品包装将有“度”可循。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 ...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品包装将有“度”可循。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指标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好酒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远去,为了吸引眼球,厂家商家费尽心机,在包装上大玩花样。6个糖罐里的糖果装进1个糖罐才刚刚装满,几粒糖果要住这么大的“房子”,实在有些奢侈。难怪有人形象地比喻,现在的食品包装是“三斤胡桃四斤壳”。过度包装追求奢华,既浪费资源,也破坏环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五星级的包装,必须付出五星级的代价。羊毛出在羊身上,额外增加的包装费同样需要消费者买单。不仅仅是食品,在各个领域都存在包装过度的现象。笔者认为,过度包装是一种社会性疾病,不光在企业身上发作,也积存于许多消费者的心里。商品因为过度包装而发生了价值变异,在实用价值之外,它还被附着了交际价值,从而成为了另一种形态:礼品。

  如今,《要求》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过度”做出了强制性规定。然而,执法难度大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瓶可乐,在超市买可能卖两块,小贩可能卖3块,在饭店买可能到10块。将来执法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只有标准,没有细则,专家看了尚且一头雾水,老百姓看了只会两眼昏花。买一个东西你说包装过度了,他说不过度。即使认定确属过度包装,那么,提供包装的有可能是某个纸箱厂,也有可能是食品厂家,还有可能是销售商。作为法律主体,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方面的规定都不够清晰,无论哪个部门去执法,法律依据问题都无法回避。

  建议在《要求》之外,出台《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或者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些标准细则,并完善社会化的回收体系。这样,才能把包装物的再利用做得更好一些。毕竟,不管包装过度与否,包装物都会大量产生,因此,关键在于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打击处罚只能作为补充措施,不能只靠法律条款解决过度包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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