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必胜印刷网 > 期刊 > 正文

残疾人创业最高可减税50%

时间:2009-03-06 来源:印刷资源

摘  要:
  近日,广州地税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 ...

  近日,广州地税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残疾人创业可以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 6 万元(含,下同)的,减征50%;为 6 万元~10万元的,减征40%;为10万元~15万元的,减征30%;为15万元~20万元的,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税。

  3.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 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热点排行
柯尼卡美能达黑白新品bizhub PRO 1200产品报告

革新化黑白数字印刷系统——拥有更全面的综…[详细]

杭州东城图像公司推出热敏CTP和UV-CTP

近日,杭州东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重拳出击,…[详细]

上海紫光预推出数字喷墨印刷机PM520

上海紫光机械有限公司将在2011年11月举办的…[详细]

大族冠华新推GH794四色商务印刷机亮相全印展

第四届中国(上海)全印展于11月14日隆重召开…[详细]

美企业推出新概念UV-LED喷墨丝网印刷机

据来自美国wxow网站的消息,丝网印刷机厂商…[详细]

柯尼卡美能达bizhub PRESS C7000/C6000产品报

2011年8月5日,柯尼卡美能达在北京展出了其…[详细]

更多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