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1-05-14 作者:印刷机械标准化 来源:印刷机械标准化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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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织拟定了“关于对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本刊现特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根据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l.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存在不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内容(即有推荐性条文)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l.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9.与以上技术要求相配套的试验方法。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是推荐性的,其余是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标准中该表后采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需要强制的技术指标。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一个条文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试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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