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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工资司邱小平司长解读《劳动合同法》

时间:2009-02-27 来源:香港印刷资源/

摘  要:
  11月13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视频会议,邀请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邱小平司长就一些企业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劳动合同法》作深入细致的解读。   ...

  11月13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视频会议,邀请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邱小平司长就一些企业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劳动合同法》作深入细致的解读。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资双方需制定有关的书面劳动合同。受资方聘用超过一个月而未满一年的劳方如仍未与资方订立合同,应获资方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若是工作满一年但未订立合同的,则视为劳资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保障系统解读《劳动合同法》视频会议现场。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方在该资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资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方为资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方没有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方需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资方和劳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不管是否调换工作岗位,同一资方与同一劳方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更多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法》过渡性规定的问题可浏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gdlss/sy/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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