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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6-12-26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对于认定为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市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第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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