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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后,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纳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北京建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率享受24%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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