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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1、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市财政安排资金,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

  3、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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