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2、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征收5%营业税,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北京市技术科技创新创业资金另按30%匹配。
3、允许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性和社会性收费及其他行政性和社会性管理事项。
4、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重点用于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1、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2、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征收5%营业税,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北京市技术科技创新创业资金另按30%匹配。
3、允许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性和社会性收费及其他行政性和社会性管理事项。
4、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重点用于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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