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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技术试验区优惠政策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范围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如下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在1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免征,第四至第六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由选择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试验区优惠政策之一。

  3、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批准,在实验区内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5、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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